开发了罗马III标准系统,根据其临床症状对功能性胃肠病 (FGD)进行分类。 由于根据定义,FGDs的证据不会通过标准诊断测试显示出来,罗马标准旨在帮助医生充满信心地诊断FGDs。 罗马标准还允许在研究试验过程中使用标准化的诊断标准。
罗马标准是通过来自世界各地的研究人员,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的合作开发的。 罗马III标准反映了FGD诊断标准的第三次修订,并于2006年出版。另一个修订版罗马IV将于2016年春季发布。
功能性胃肠疾病的类型
每个FGD疾病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 根据罗马III标准,以下是FGD的主要类别:
IBS罗马III标准
诊断肠易激综合征 (IBS)的标准要求患者在过去三个月中至少三天内出现慢性腹痛或不适,并且至少在六个月前出现症状。
这些症状还必须显示:
- 排便时疼痛症状减轻
- 症状发作与大便次数的变化有关
- 症状发作与大便出现的变化有关
尽管在临床研究试验中严格遵循罗马III标准,但在现实世界中,医生通常给正在经历肠道症状而没有任何可见的炎症或通过标准消化试验显示的其他疾病迹象的任何人给出IBS的诊断。
其他功能性肠病
以下是其他类型的功能性肠病。 如果一个人不符合IBS(或任何其他疾病或FGD)的诊断标准,则会被诊断患有其他疾病之一。 由于缺乏作为症状的疼痛,这些其他疾病通常与IBS分化。
功能性腹胀:慢性腹胀和/或可见膨胀感。 症状必须在过去三个月至少三天内发生,并至少在诊断前六个月发生。
功能性腹泻 :在过去六个月中至少有75%的排便发生至少3个月的松动或水样大便而没有疼痛的体验。
功能性便秘 :症状必须至少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并且在过去六个月中至少有三个月有过这种情况。
- 紧张(至少25%的时间)
- 至少有25%的时间是硬便
- 不完全疏散的感觉(至少25%的时间)
- 感觉肛门或直肠区域阻塞或阻塞
- 手动努力使粪便至少有25%的时间通过(例如数字疏散 )
- 每周少于三次排便
- 不使用轻泻药,很少发生稀便
罗马三世在现实世界中
按照设计,罗马III标准为确定患者进行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向其患者提供功能性诊断时,临床实践中的医生并不总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严格的标准上。 因此,如果您收到的诊断不完全符合标准,则无需过分担心。 但是,如果您仍然对诊断有任何疑问,请向医生澄清。
资料来源:
Drossman,D。“功能性胃肠道疾病和罗马III过程” Gastroenterology 2006 130:1377-1390。
“罗马III功能性胃肠道疾病诊断标准”PDF文件2016年5月22日访问。